问题 | 强制猥亵、侮辱罪和强奸罪有哪些不同 |
释义 | 1、犯罪客体不同 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发生性关系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发生性关系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2、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可见,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3、客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在客观方 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强奸罪既遂是行为人完成性关系行为,而强制猥亵罪是指发生性关系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此外,强制猥亵罪的强制程度较强奸罪要低不要求被害人达到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现实中趁人不备,突然袭击的强摸女性胸部的行为也属于强制的方式。 一、性侵是指什么 性侵的认定具体如下: 1、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指一切种类与性相关、且违反他人意愿,对他人作与性有关的行为。 一、性侵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性侵是属于犯罪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性侵的构成要素具体如下: 1、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综上所述,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性侵犯泛指一切种类与性相关、且违反他人意愿,对他人作与性有关的行为,包括强奸、性骚扰在内都可算是一种性侵犯,像露体、窥淫等也可算是性侵犯的一种,一般这个词较常用来指强奸,不过也可指强行发生性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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