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是否可以请求补偿? |
释义 | 由于收养关系成立期间,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成长付出了经历和心血,收养关系解除后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补偿请求权。《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父母应当获得补偿:(1)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养子女或养父母哪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都应当承担赡养养父母的责任,给付老人晚年的生活费。生活费的具体数额,可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当地一般生活水平需要及养子女的实际负担能力来解决。(2)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的这一要求,不受“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限制,即不要求养父母具有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况。(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种情况多发生于养子女尚未成年,因生父母一方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或由于生父母一方有过错导致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导致生父母起诉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养父母无权要求生父母补偿自己所付出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收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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