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 |
释义 |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一般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而《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则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特殊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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