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担保类别如下: (1)担保是指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让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或者将其财产权移交给债权人控制,以动产或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直至债务人欠的债务全部还清; (5)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履行而提前支付对方一定金额的行为。主动担保形式和负面担保形式,如债权担保、物质担保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