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扣绩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释义 | 劳动者正常离职时,用人单位扣劳动者绩效工资属于无故克扣工资,违反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拖欠。用人单位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和赔偿金。离职日期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交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天。离职时应提供纸质离职信并保存照片作为法律效应的离职证据。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正常离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扣劳动者绩效工资,是属于无故克扣工资的情形,是违反劳动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如何确定离职日期 对于辞职申请,公司没有权利不通过你的离职申请。只是双方要协商好,从你提出离职到最后离开公司需要交接工作多少天。 这个交接时间是不能超过30天的,因为劳动合同中都会有劳动合同解除条款: 乙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公司),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与领导商量好最后的离职日期后,你可以手写纸质离职信,自己签字后,交给HR。并拍照保存下来,这是有法律效应的离职证据。万一领导哪天不放人,你也可以有证据在手。 拓展延伸 离职员工绩效扣除的法律合规性调查 在离职员工绩效扣除方面,法律合规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扣除员工的绩效,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首先,雇主必须在雇佣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绩效扣除的条件和比例。其次,绩效扣除必须合理且合法,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例如,雇主不能随意扣除员工的绩效作为惩罚或报复措施。此外,绩效扣除的金额应当与员工实际损失成比例,并且应当事先通知员工并提供申诉渠道。如果雇主违反了法律规定,员工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解释,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法律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个案的具体建议和解决方案。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劳动者正常离职时,用人单位扣劳动者绩效工资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离职员工应与公司协商确定离职日期,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员工应保留离职信的纸质副本,并拍照保存,作为法律有效的离职证据。在离职员工绩效扣除方面,雇主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明确约定绩效扣除的条件和比例,并确保合理、合法,不得随意扣除员工绩效作为惩罚或报复措施。如有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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