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能否向公司追讨欠债?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法律,公司欠债时可以告股东。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公司欠债不可以告股东。但如有,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而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可以告股东。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股东追讨公司欠债的法律途径 股东在追讨公司欠债时,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财务文件和证据,以确保欠债事实的清晰和可证明性。其次,股东可以通过与公司进行协商和谈判,寻求达成债务偿还协议或制定还款计划。如果协商无果,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追讨欠债。在诉讼过程中,股东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公司确实存在欠债行为。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若判决股东有权获得偿还,股东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追讨欠债金额。在整个过程中,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自身权益,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权益的维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法律条款为股东追讨公司欠债提供了法律依据。股东可以通过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与公司协商或通过诉讼程序追讨欠债。在整个过程中,股东应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