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适用于75岁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对于75周岁以上的犯罪者,根据《刑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特别残忍手段除外。特别残忍手段的理解应符合一般社会观念。死刑执行前,若发现判决错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罪犯怀孕等情况,应停止执行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时,若判决无误或罪犯无重大立功表现,需由核准死刑的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命令。 法律分析 一、对于75周岁不适用死刑吗? 《刑法》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在故意犯罪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其中,特别残忍手段的理解和认定,应当符合社会民众一般的观念。我认为,在具体案件中,以特别残忍手段可以综合,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认定: 1、杀人手段:使用焚烧、冷冻、油煎、毒蛇猛兽撕咬、分解肢体、剥皮等凶残狠毒方法,杀死被害人的; 2、行为过程: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频繁、折磨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强。如,用凶器数十次,捅刺被害人的;长时间暴力折磨被害人,故意加重其痛苦程度的;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求饶、逃跑、呼救的过程中,仍然执意追杀被害人的; 3、以其他社会民众,普遍难以接受的手段和方法,杀害被害人的。 二、死刑犯怎么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并将停止死刑执行的原因立即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查明事实情况,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作出处理。如果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改判;如果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依法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其他较轻的刑罚;如果罪犯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凡经查明判决并无错误,或罪犯并无重大立功表现,则仍应需执行死刑,但需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死刑执行命令才能执行。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刑法》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在故意犯罪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但特别残忍手段除外。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应符合社会民众一般观念。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综合考虑杀人手段、行为过程和其他难以接受的手段和方法。至于死刑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命令后,如发现判决错误、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罪犯怀孕等情形,应停止执行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经查明无错误或重大立功表现,需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死刑执行命令方可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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