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执行局怕哪个部门 |
释义 | 法院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为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是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执行局执行的案件,必须是经当事人申请,法院立案受理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局收到立案受理的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则强制执行。执行局代表执行法院,可以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拨打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的举报电话投诉。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 (三)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复议和申诉; (六)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预防腐败工作,开展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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