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机关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 的,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内执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道和国 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回 强制执行 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 强制执行申请 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行,法院就开始强制执行措施。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