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1、公诉案件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自诉案件 自诉人、被告人。 3、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二、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提出控告。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2、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提出控告;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申请回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针对非法侦查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提出证据; 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提出量刑意见; 和解的权利; 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诉。 3、被害人 无刑事上诉权,有权请求检察机关对判决提起抗诉。 4、自诉人 有刑事上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接受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除外)。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防御性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辩护权、拒绝回答权、被告人获得起诉状副本、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权、反诉权(公诉转自诉案件除外)。 救济性权利:申请复议权、控告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执行权、申诉权、上诉权。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答辩、进行反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