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双方未履行 结婚登记手续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 ”,如起诉时双方符合 结婚 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 非法同居 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 结婚登记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求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 同居关系 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