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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品责任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的界限
释义
    产品责任中,受害人可选择侵权之诉,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选择合同之诉,只能将合同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法定抗辩事由和约定抗辩事由可用于抗辩。产品有缺陷时,生产者并非始终承担责任,各国规定了法定免责事由。消费者发现产品缺陷并使用造成损害的情况不作为抗辩事由,只减少赔偿责任。在合同责任中,除法定抗辩事由外,合同当事人可事先约定免责事由。
    法律分析
    产品责任中,受害人选择侵权之诉,可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但受害人选择合同之诉,则只能将合同关系的合同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抗辩事由分法定抗辩事由及约定抗辩事由(即设定免责条款)。
    1.产品责任纠纷系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引发的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2.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指一方违约而发生的违约损害赔偿案件;
    3.确定案由属于法院审判权的范围,因为法律适用属于审判权范围,而非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能够影响着法律适用,但不能决定法律适用。产品责任中,受害人选择侵权之诉,可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但受害人选择合同之诉,则只能将合同关系的合同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抗辩事由分法定抗辩事由及约定抗辩事由(即设定免责条款)。产品责任中,产品有缺陷,生产者并非在任何情形下皆可承担责任,各国在产品责任法律中均规定了有关法定免责事由,诸如:“自担风险”、“非正常使用”、“滥用产品以及擅自改动产品”、“开发风险”、“产品未投入流通”,等等,但对消费者发现产品有缺陷而使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情形,并不作为抗辩事由,而仅仅作为减少赔偿责任的依据,故就产品责任而言,各国均未允许当事人事先设定免责条款免除其产品责任。而在合同责任中,除法定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等)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事先约定免责事由。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产品责任纠纷涉及侵权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在侵权之诉中,受害人可以选择将生产者或销售者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只能将合同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抗辩事由包括法定抗辩事由和约定抗辩事由。产品责任法律中规定了一些法定免责事由,但对于消费者因产品缺陷使用而造成损害的情况,这些免责事由并不适用,只能作为减少赔偿责任的依据。然而,在合同责任中,除了法定抗辩事由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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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9: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