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协议中赠与房产给子女不能反悔,但存在欺诈、胁迫可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房产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已履行的不可撤销。受赠子女可主张给付请求权,需明确房产、子女及接受赠与信息,应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协议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孩子后,不可以反悔。但如果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当事人是可以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和单纯的财产赠与不同。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的归属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该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而设定。 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体现了赠与的“无偿”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 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这种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配合过户的,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对夫妻一方或双方享有直接、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双方同意将不动产赠与子女的,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房产信息、子女信息及子女接受赠与等相关信息。协议约定后,应督促及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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