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申请,其内容至少包括:激励方案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触及激励条件的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方案。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填写《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及相关股份过户的申请表》作为实施申请的附件。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 (三)有权机构的审批文件(如适用)。 (四)如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涉及认购资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还应出具相关股份已收取足额认购资金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