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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是否能取回标的物?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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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