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部六条禁令: 1、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2、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3、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4、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制造管辖争议、争夺案源战果,或者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推诿拖拉。 5、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 6、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戴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