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释义 | 一、归责事实 交通事故赔偿中,非机动车与行人作为原告方,需要对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交能证明损害事实的有力证明,如果证明不足,无法确认损害事实的存在,法院就无法判定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在这里没有举证责任,但是可以主动向法院提交关于原告举证的损害证明和赔偿请求不合理的证据,以此帮助法院对损害事实做出准确的判断。 二、减责、免责事实 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员需要确认自己在危险发生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补救措施,确认非机动车人员和行人是否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或者存在了故意的动机,以此来减轻本身对事故所负的责任,或者免除责任。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害事实只会有一个,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证据证明因供事故造成的损害事实,被告方对这个事实的态度无非有三个:承认损害事实、承认损害事实但对损害事实的程度不认同、否认损害事实。 一般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与行人受到的损害要远远大于机动车,大多轻则受伤,重可死亡,而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事故中大多造成的只是财产方面的损失,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况极少。也就是说,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来说,机动车是非常危险的,而非机动车与和行人对机动车却不会造成损害,同时机动车驾驶员也是避免这种危险的可控人员,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防和控制危险的发生,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加重机动车方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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