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新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新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受理。 2、审查与决定,对照国家标准,对专家组提出的鉴定结论建议进行复核。签批鉴定结论。 3、颁证与送达,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三、新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办理的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工伤医疗期间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 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