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绝对议行合一体制的地方政府单位由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议行合一体制的地方政府分为绝对议行合一地方政府和相对议行合一地方政府。 绝对议行合一地方政府是指由选民选出的机关 (议会或委员会) 同时直接拥有决议权和 执行权,还直接承担对本行政区域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责,执掌行政权。 相对议行合一地方政府是指选民选举出一个决议机关,同时统一行使议决权与执行权, 还存在一个负责统一领导地方行政事务的机关,行使行政权。议行分立体制的地方政府分为绝对议行分立地方政府和相对议行分立地方政府。 绝对议行分立地方政府是指分别由选民选出的议决机关和执行机关两个权力中心独立 行使议决权和执行权,行使执行权的通常是一个执行长官,同时行使行政权,成为地方行政 首长。 相对议行分立地方政府选民只投票选出地方议会, 由议会依法选出行使执行权的地方长 官。议决权由议会行使,执行权和行政权由地方长官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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