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害人反抗而实施暴力致人死亡,是强奸罪加重犯还是另定故意杀人罪? |
释义 | 被害人反抗而实施暴力致人死亡,是强奸罪加重犯还是另定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为排除被害人反抗而实施暴力的行为是在强奸的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顺利的实施强奸。因此,对于强奸过程中为排除被害人反抗而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成立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强奸行为与加重结果具有生理上的因果关系: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列表述,说明立法强化了对于强奸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最主要的表现即是要有生理上的因果关系,通过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作用于被害人的身体,进而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如果强奸行为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强烈刺激,使得被害人患有精神障碍疾病或者被害人因无法接受被强奸的事实而自杀或者自残的,一般按照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来处理。还有不懂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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