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如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例外情况,包括:在同意范围内合理处理、合理处理已公开信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合理处理。这些情况下,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拓展延伸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范围及免责情形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范围及免责情形》是一部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维护公民权益的法律法规。根据该法,个人信息行为人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包括未经授权收集、使用、披露个人信息等行为,一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将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免责情形,如个人信息行为人在处理个人信息时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事先获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等。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同时也保障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 结语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范围及免责情形》的颁布,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维护公民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根据该法,个人信息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可免责。例如,在得到授权或合法公开的信息范围内合理行动,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合理行动等。这些规定平衡了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确保了个人信息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同时也保护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将推动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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