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
    第三条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
    (四)进口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报送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进口药品注册证持有者如委托其他公司代理出口其药品的,需提供委托出口函。
    第五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而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应当报送资料。
    拓展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进口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同意进口的,发给药品进口准许证;对不同意进口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23: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