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监探亲的对象 |
释义 | 离监探亲的条件: 一.奖励性离监探亲,对具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离监探亲:有期徒刑,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宽管级处遇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行政区域内。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罪犯的配偶、子女、父母。 1.有期徒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2.宽管级处遇的; 3.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市)行政区城内。 二.特许离监探亲,对于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离监探亲: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死亡,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的,有当地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签署意见。特许离监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行政区域内。 1.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2.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海危、死亡,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 3.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家中发生重大变故,有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签署意见。 4.特许离监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白治区、直市)行政区城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报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草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定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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