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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释义
    是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构成犯罪才能被判处相应刑罚,承担刑事刑责。且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一定是无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或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应当免除刑罚所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
    一、开除公职后是否可免刑免诉
    定罪免诉是指检察机关对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适用条件:
    免予起诉仅适用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告人:
    (1)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犯罪;
    (2)具有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二、什么是定罪免处
    定罪免处是指构成犯罪,但免于处罚。《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定罪免处的适用条件如下: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犯罪。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当然谈不上刑罚处罚问题,更谈不上免刑。2、犯罪情节轻微。所谓“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不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如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或者罪犯的主观恶性较大则不能适用免除处罚。《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不起诉的学理分类和适用条件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2款和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看,不起诉有三种:绝对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符合法定情形时,必须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这三种不起诉的条件分别是:
    (一)绝对不起诉的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指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诉权角度讲,对这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或不具有诉权或诉权已经消灭。因此,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毫无酌定余地。
    (二)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其条件具体涉及到多个刑法条款,适用该种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是:
    犯罪情节轻微,这里的犯罪情节是指定罪情节,既包括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事实情况,也包括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认为已构成犯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实体上的定罪权,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放弃这种起诉权更为适宜,这是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审查确定犯罪情节是否轻微,不仅要看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事实状况,而且要看行为人犯罪实施前的一贯表现及犯罪后的态度等。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这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主要条件,“不需要判处刑罚”与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是一致的,而“免除刑罚”主要指刑法中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
    (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退回负责侦查的机关、部门进行补充侦查,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与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相呼应。当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若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消不起诉决定,决定提起公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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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8: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