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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微信被骗了2500报警能立案么?
释义
    微信被骗2500元报警不能立案,但仍应报警。根据法律规定,诈骗金额需达到一定数额才能立案。报警后,公安机关可登记受案并根据案情立案侦查。如果多起类似案件,可合并侦查。如果派出所不处理或不立案,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投诉。若涉及犯罪标准但公安机关不立案,可向检察院投诉。使用微信需注意防范意识,诈骗金额需达到3万元以上方可立案处理。
    法律分析
    一、微信被骗了2500报警能立案么?
    微信被骗了2500报警不能立案,不过还是应当报警的,虽然个案不够立案条件,如果这类案件多了,可以到这个犯罪嫌疑人并案侦查,这样就可以立案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微信被骗能报警吗?
    微信诈骗报警是有用的,而且是应该采取的手段,理由如下: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遭遇微信诈骗,报警肯定比不报警要有用得多;
    2、如果遭受诈骗的金额已经达到了立案金额,那公安机关就会对案件予以立案;
    3、如果诈骗的金额没有达到立案金额,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会登记受案,若有其他受害人,公安机关就会根据案情、涉案金额、涉案范围等予以立案侦查。
    4、根据微信诈骗的一般规律,诈骗分子通常实施多起诈骗,即使仅有一起,查到了即使不能对其刑事判刑,也可对其进行行政处分。若有破案追回赃款,受害人也可领到被骗的钱款。
    三、遭遇微信诈骗报警后一直不处理怎么办?
    被骗钱了,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不给处理,也不立案侦查或者移送管辖的,其行为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投诉。
    如果涉及被诈骗的数额达到刑事追究标准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不立案,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投诉,检察院会给派出所下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派出所这时就必须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检察院认定理由不成立的,会再给派出所下达《要求立案通知书》,这时,派出所就必须立案。
    现实生活当中,现在人们使用的比较多的社交软件就是微信,也正是因为这样,所以微信转账也是比较受到人们的欢迎,相对来说还是非常方便的,但是因为使用微信被骗的这种现象也是屡见不鲜,所以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定要有相关的防范意识,而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才能够立案处理。
    结语
    鉴于微信被骗金额不足以立案,但仍建议报警。虽然个案不满足立案条件,但如果类似案件增多,可以将其作为并案侦查,从而达到立案的目的。根据法律解释,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才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微信诈骗报警是有用的,不仅能保护自身利益,还能促使警方登记受案并可能进行立案侦查。若涉及多起诈骗或成功追回赃款,即使无法刑事判刑,也可对犯罪分子进行行政处分。如果报警后派出所不处理,当事人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投诉。若涉及刑事追究标准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不立案,可向检察院投诉。在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时,应提高防范意识,注意避免被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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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1: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