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新标准主要有四方面变化: 一是饮料酒定义的酒精度范畴由原来的0.5%vol~65.0%vol改为0.5%vol以上。 二是明确了强制标示、免除标示和非强制标示内容。通则明确规定饮料酒标签上必须标识酒名称、配料清单、酒精度、净含量、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警示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产品内容;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同时,批号、饮用方法、产品类型、能量和营养素被定为非强制性标示内容,不做强制要求标明。 三是对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标注方法进行了说明,对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酒类,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四是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标示类似于“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相关警示语;推荐相关企业在酒瓶标签上采用标示饮酒危害的“劝说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