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年龄55周岁以下,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经提交相应材料后,可在本市县任意市县申请落户。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二)年龄5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提交相应材料后,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三)年龄5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经提交相应材料后,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经提交相应材料后,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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