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救济金领取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北京市失业救济金核定发放管理办法》 一、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失业职工本人及原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时间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 2.失业职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而且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求职登记和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的; 3.失业职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确定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连续工作年限时,按下列规定核定计算: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各类联营企业的失业职工、乡镇企业的城镇失业职工及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失业职工的连续工作年限,以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录用手续日期核定计算。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城镇雇工失业后,其连续工作年限以雇主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并进行年检的《用工簿》中受雇职工登记卡日期核定计算。 3.失业职工在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凭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批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记载的工作时间为依据。1989年1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作,凭缴纳了养老保险基金工作年限为依据。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临时工作年限,可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后的连续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失业职工间断工作的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失业职工两次以上失业,其计算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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