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停工留薪期相关问题 |
释义 | 1、关于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对停工留薪期及相关待遇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应当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开始起算”没有大的异议,但对截止日期存在不同观点。 倾向性意见认为,停工留薪期是劳动者工伤或患职业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院治疗的期间。若劳动者在诉讼中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需要继续就医治疗、在家休养或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继续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可视为其已不具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条件,可以回到用人单位继续提供正常劳动。故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原则上应为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但劳动者自愿放弃病假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休息时间,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可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早于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的,则应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 对于自停工留薪期届满之日至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的期间内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报酬的问题,倾向性意见认为,除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合理工作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上述期间内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2、关于劳动者享受完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何标准发放工资的问题 部分法院对劳动者享受完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仍需继续治疗,按何标准发放工资的问题持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第二种观点认为可由法院酌定生活费,第三种观点认为仍应按原工资待遇发放。 倾向性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最长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仍需治疗的,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无法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所以,劳动者如享受完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仍需继续治疗、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劳动者病假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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