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合同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区别及解析 |
| 释义 |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1)欠缺的有效要件不同,前者是主体能力方面的要件,后者是真实意思表示和公平原则的要件;2)效力状态不同,前者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相对人的追认或撤销,后者在确认无效前仍然有效;3)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前者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追认或撤销,后者需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4)时间限制不同,前者有特定的催告追认期限,后者需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分析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合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1、合同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2、效力状态不同;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4、受时间限制的不同。这些区别使得这两种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这两种合同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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