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就是其认缴的出资额。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公司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一、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存在以下行为: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出现法定情形,公司应当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股东在清算过程有以下过错,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3、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4、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