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及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也是由所有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