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应该考虑夫妻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价值,由产权登记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