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指的是公民依法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审议、代表候选人名单协商、参加投票选举等。 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人有: 1、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取得中国国籍的; 2、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4、经过刑事判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 5、未成年人没有;精神病患者没有; 6、非我国公民没有。 7、在直接选举中,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综上所说,依照我国现行的《宪法》中相关规定,凡不在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行列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依据: 《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