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中止执行程式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先诉抗辩权可以被放弃,但不会影响诉讼主体的地位。在法律实务中,更倾向于视为先履行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只能在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行使,且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以下是几种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难以寻求到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 2.债务人住所变更,使得债权人难以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债务。 3.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一、对先抗辩权可否诉前放弃 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但是不影响诉讼主体的地位。在法律实务中更倾向于视为先履行抗辩权,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可使保证人的权益得到优先保护,在执行时法院会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部分才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放弃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时,不能通过先诉抗辩权要求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二、保证人在什么情形下可行使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在下列情形下可行使先诉抗辩权: 1、只有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先诉抗辩权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或者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 3、先诉抗辩权只能由保证人在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行使;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迟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 结语 债务人住所变更可能会影响债权人寻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也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可以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不影响诉讼地位,但在执行时法院会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只有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且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证人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迟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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