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继承中应当注意和防范的地方 |
释义 | (1)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约定,在法律对股权继承并没有做出细分规定时,作为公司的股东在起草公司章程时,建议将股权继承的约定加入。 (2)股权委托合同 根据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虽然法院最终判决钟某胜诉,公司要为其补办登记、出资证明,但事实上判决理由有失公允,这提醒企业或者股东在面临股权继承的情况时,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对于新股东的进入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必要的决议程序;第二、作为继承人当你在签订股权委托合同时,建议写明两个条款,首先是委托其代为执行表决和参与公司管理时,在认为受托人无法履行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其次增加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即在公司为委托人(继承人)办理股权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后,委托合同才可生效。而钟某恰恰仅建立委托关系,而没有要求公司登记其为股东。应当知道,委托合同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效力不及于第三人即公司。 一、个人怎么继承公司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继承纯属普通财产权利的继承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继承人依法取得股权,包括股东资格和股权的价值。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权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继承人继承的股权。 二、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股权的存在 1、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2、股东名册 有关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重要证明,由于股东名册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 3、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是股东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 出资证明书也只是证权证券,而不是设权证券,并不能以没有出资证明书或没有规范的出资证明书否定真实出资者的股东资格。 4、验资证明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从而使验资证明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5、工商机关股东登记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但是,不能认为股东权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才创设出来的,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将股权的归属及其变化向社会公示与披露,基于此种宣示性作用,成为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证据。 6、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如果当事人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公司没有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没有验资,工商登记上也无法查到他的股东登记资料。但是该当事人却真实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向公司实际缴付了出资,拥有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载;或者实际享受了公司股东的权利。 综上,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即公众认知的形式,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出资证明书的颁发、登记机关的登记等等,就此形成了形式证据。 取得股东资格还包括实质条件即股东出资,这是股东取得实质资格的基础,如出资凭单、验资证明和实际承受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等等,就此形成了实质证据。两者缺一不可,同等重要,做为原告要努力寻求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股权存在,一一查找,切实补证,才可能在证据上夺人先声。 法律咨询: 网友:股权确认书要注意什么? 律师:股权确认书要注意区分出资人之间的具体比例,纠纷涉及股东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时,应着重审查工商登记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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