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形态是什么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形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横向竞争。即行为人的经营行为与所任职企业经营在市场份额、市场价格等方面进行竞争。另一种是纵向链接。即行为人的经营行为与所任职企业的经营为纵向链接关系,比如行为人向所任职的钢铁生产企业销售所需要的矿石,再如行为人所任职的电信公司需要向客户赠送电话机,行为人自己经营销售话机给所任职的公司。 二、关于是否有经营行为如何认定 该罪中的非法经营包括自己经营和为他人经营两种。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是自己经营的一种表现。如果只参股投资而未实际经营管理的,不能视为自己经营,也就不能认定为有经营行为,即使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获取了数额巨大的利益,也不构成该罪。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为了逃脱刑罚的制裁,在被查处有参股投资行为后否认有实际经营管理行为。对此,要全面分析案情作出正确的判断。既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在参股投资的公司、企业中担当经营者的角色,也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参股投资的公司、企业谋取了属于其任职国有公司、企业的商业机会。如果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未参与参股投资公司、企业的日常管理,但参与了重大决策或指挥的,仍应认定为有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