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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危及公共安全罪呢
释义
    一、怎么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2、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三、要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首先要认识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只侵害了特定的对象,而不危及公共安全,就不构成本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指的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这些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本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大多是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但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还是间接故意,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在认定本罪时,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其范围,也不能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特别是要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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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3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