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具有约束力的。此处需要考虑的法律内容涉及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就是在合同中确定合同生效的一定条件,当条件生效的时候,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附条件的合同是以合同中有所附条件为依据的,本案中欠条中并未附有条件,因此,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应当自合同即欠条成立时生效。其次,对于“被上诉人能否就此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连带清偿责任方面的内容。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关于附条件的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依据当时的条件不能确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但是又想要在条件发生之前签订合同的话,就可签订附条件的合同,但是所附的条件需要双方当事人都书面同意,并且条件具体、现实,具有可能性。在条件成立的时候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