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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包人拒绝交付工程由此造成的损失怎么承担
释义
    承包人拒绝交付工程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按照发包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各方应付的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建筑工程不可抗力索赔原则是什么?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根据责任不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承担。详细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具体如下: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顾名思义也即没有办法阻抗之力,它的发生是人力所不能掌控的,所以在发生这就不可归咎于各方当事人的现象时,不可简单的让一方承担责任,需要发包方、承包方共同承担。造成人员伤亡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发包方的责任更重些。
    三、建筑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建筑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的,承包方的是要保证工程质量等责任,施工方的违约责任有可能是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工程未经验收等等。
    施工合同承包方(乙方)的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的违约责任
    1.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5.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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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2: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