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 |
释义 | 附带民事诉讼的主旨是: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解决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的一种诉讼方式。它的成立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对于某些情况,如被告人非法占有财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他人权利等,附带民事诉讼可能不受理,但被告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分析 您请问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情况有哪些呢?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二、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 1、因人身权利受到罪犯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诉解释》第138条)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刑诉解释》第139条)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刑诉解释》第140条) 拓展延伸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直接损失 1、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物质损失,例如,因犯罪而被破坏的车辆、物品,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必然遭受的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引起并导致的必然损失,例如,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继续医疗的费用等。 2、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 (1)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2)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限制。(《刑诉解释》第155条)。 结语 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情况包括: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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