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宜春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流程怎么走 |
释义 | 一、宜春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流程怎么走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通过邮寄、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或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书。 二、宜春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从事菌种进出口的单位,除具备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菌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 第三十条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三、宜春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进出口菌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 (二)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菌种: (一)以非菌种冒充菌种; (二)菌种种类、品种、级别与标签内容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菌种: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菌种过期、变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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