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留置出来后是还可以继续工作的。留置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采用的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会被留置的情形如下: 1、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2、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3、可能逃跑、自杀的; 4、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5、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