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案情总结】 李 三明 确放弃财产继承的份额,李大和李二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彼此享有均等比例 继承权 。 【案情】 李大的父亲 生育 三子女,李父出世后,留下一笔银行存款12万元。为了继承份额与李二和李三发生争执,李*便以请求分得四万元存款的主张起诉两兄妹。可在 法院 宣判前,李三明确表示放弃财产继承权利。为此,李大请求变更自己诉讼请求为六万元,针对李大诉讼请求变更是否得到支持,产生不同意见。 【分歧】 第一种观点:李大起诉时请求是分得四万元遗产,不可支持变更(增加)其诉讼请求,即李二可分得六万元遗产。即使增加请求,也得另行再起诉。 第二种观点:李三明确放弃财产继承的份额,李大和李二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彼此享有均等比例继承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里只是明确了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的时限等情形,说明法律规定支持继承人一般可以放弃财产继承权利。 其二、《继承法》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章节第二十七条规定“ 遗嘱继承 人放弃继承或者受 遗赠 人放弃受遗赠的”情形的,其份额按照 法定继承 办理。既然我国继承法对 遗嘱 继承人(包括受遗赠人)放弃继承(受遗赠)的,将其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那何况法定继承人中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又为何不按照法定继承规定办理呢。 其三、《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可解释为当出现其中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利,就意味着不放弃的所有继承权利人的继承份额相对增加,如果有明确表示部分放弃的,是继承人自己的权利。 其四、李大请求变更自己诉讼请求为六万元,在其没有具备继承法所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得遗产的情形下,符合“一般应当均等”原则。 其五、即使《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后,没有明确规定出该份额的财产的处理规定,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处理,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