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 一、行政枉法裁判罪分几种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四要件:1.主体要件:主体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3.客体要件:客体是审判活动。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 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哪些条件会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 以下条件会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 1.主体要件:主体是从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审判活动;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