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影响力受贿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别 |
释义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影响力受贿,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关系;后者则是指一般主体通过介绍他人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两者的涉及主体、犯罪目的和处罚结果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之间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针对的是社会关系,而后者针对的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涉及的主体不同,前者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拓展延伸 利用影响力受贿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别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的区别在于行为方式和构成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影响力和地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介绍贿赂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两种罪行的区别在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则包括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必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而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则必须收受贿赂,数额较大。 这两种罪名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如果行为人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处以刑罚;而如果行为人涉嫌介绍贿赂罪,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处以刑罚,并从重处罚。 结语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社会关系,而后者针对的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前者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或介绍贿赂罪时,需要明确针对的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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