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辩权丧失的原因及情形 |
释义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失去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破产案件已受理、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 法律分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有4种法定先诉抗辩权失效情形出现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拓展延伸 抗辩权的法律限制及适用范围 抗辩权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对原告的指控提出异议或辩解的权利。然而,抗辩权并非无限制的,法律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首先,抗辩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将丧失该权利。其次,一些特定的法律规定也限制了抗辩的适用范围,比如在某些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犯罪行为不得作为抗辩理由。此外,法庭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抗辩是否成立,例如,如果抗辩违背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共秩序,法庭可能会限制其适用范围。因此,了解抗辩权的法律限制及适用范围对于被告及其辩护律师来说至关重要,以确保合理有效地行使抗辩权。 结语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并非无限制的。根据法律规定,有四种情形下,保证人将丧失先诉抗辩权。首先,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次,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第三,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无力履行债务;最后,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该权利。抗辩权在诉讼过程中是被告对原告指控提出异议或辩解的权利。然而,抗辩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提出时限、特定法律规定和法庭的具体判断。了解抗辩权的限制和适用范围对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至关重要,以确保合理有效地行使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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