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独任制适用范围 |
释义 | 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独任制,“合议制”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之一。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根据中国诉讼法的规定,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在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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