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问:我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科的一名工作人员,为支持和论证我局所作出工伤认定的合法性,现需要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现在公安机关不准我们复印,只准查阅,而我们想把这份证据复印出来并将复印件提交法庭以支持我们所作出工伤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请问能否申请法院调取这份证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当存在证据支持工伤认定决定行为的合法性的情况下,应在作出该决定时进行证据的调取和采集,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切不可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此外,为平衡行政诉讼中原告、第三人与强大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诉讼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赋予了行政诉讼中原告和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权利,但却并未赋予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因而你们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行政诉讼的进行过程中无权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 来源:江西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