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固体污染物防治法 |
释义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为规范全社会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活动的法律,对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能否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认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涉及一些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为了避免产生因对本法的有关专业术语发生歧义或不同的理解而影响本法的执行、贯彻和遵守的情况,本条对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等专业性较强的专用名词赋予了本法规定的特定涵义。本法规定的术语解释只是对这些专业用语在本法中的含义予以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本法及其配套法规,不影响学术研究活动中对专业名词的解释。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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